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三转”以后,的确进行了很多改革措施,退出或取消了一些议事协调机构,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了主责部门,加大了内设机构调整力度,确保了集中精力监督、集中精力执纪、集中精力问责。同时在持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上下功夫,形成了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
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监督责任,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的历史使命。监察体制改革以后,县级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进一步扩大,但是目前缺乏相应的制度来细化县级监察机关监督的侧重点,比如今年以来业务科室办理了大量案件,但是80%左右系对村级党员干部的执纪问责,这样一来,虽然减轻了乡镇纪委的工作压力,但势必导致县级监察机关对科级干部的执纪问责弱化。
县级纪检监察机在执纪问责方面,全面实行了责任分工制、报告制、检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四项制度,特别是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经常性监督,具体落实情况通报、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约谈、诫勉谈话等党内监督制度。但是对于约谈、诫勉谈话这类监督措施,目前来看效果不是十分明显,一方面对于约谈、诫勉谈话的影响定位没有具体制度约束,根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但是在实践中并未认真执行;另一方面诫勉谈话的方式、谈话侧重点过于简单,目前的诫勉谈话基本都是固定格式(简单概括错误事实,然后认识错误保证今后工作中改正),一般都是2页内容就概括完毕,难以真正让被诫勉者引起重视。
建议:
要细化县级监察机关的重点监督监察对象,把监督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科级以上干部作为自己的主责主业,由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组加强对村级党员干部、各委局一般干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监督,进一步强化县纪委统领全局、有所侧重的业务职能。
进一步通组织部门协调,完善诫勉谈话等监督方式的影响方式和期限,细化诫勉谈话的要求,要真正让被诫勉者体会到诫勉谈话的严肃性和影响,真正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责任。对于被诫勉后,其单位或个人又出现类似违纪行为的,要加重对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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