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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协商制度(精选多篇)

时间:2024-07-23 08:17:09
政治协商制度(精选多篇)[本文共14248字]

中国特色的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已经成为了国家制度层面上的民主形式,有着最大程度的包容性特征、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合法性特征,在体现协商民主的基本精神的同时,也深深的打上了中国本土的烙印。我们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协商民主的参与者的产生方式以及参与者的实际地位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基本精神有区别。按照协商民主的基本精神,它要求每个人都有参与公共决策的权力,但是事实上这是理想化的状态,历史上从来没有发生过。即使是民主程度非常高的西方国家,其在民主实践中也不完全遵循这一基本精神,其参与者是通过随机抽样或者是选举产生的,与协商民主的精神有着很大的距离。我国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主要是参加协商的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和各族各界人士,但在实际中是以政协委员的身份出现。而政协委员是通过中共与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人士民主协商产生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与协商民主精神所要求的普遍包容性也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另外,虽然宪法明确规定参与政治协商讨论的各政党地位平等,但在实践中这种绝对的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的实际地位是处于优势的,而各民主党派则处于相对的劣势地位。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各党派所占有的资源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中共作为执政党拥有着资源上的相对优势,它掌握着国家政权,把握着国家权力,因此在政治上占据着绝对的优势,也有着最大的发言权。除此之外,它还掌握着其他党派所无以比拟的信息资源和经济资源,代表着更大的利益,这也就必然要求它比其他党派获得更大的发言权。各民主党派虽然在某些方面掌握着相对多的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但是在总体上还是处于劣势,这也就决定了它们在政治协商的过程中更多的是从属于执政党的意

志。二是中共有着其他各政党所难以相比的政治控制力。

但是这种实际上的优势和劣势之分并不影响中共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展开平等的富于成效的协商,因为他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个别利益的有差别完全可以通过民主协商予以调和与解决,这也是我国政治协商制度之所以能够存在并发挥重大作用的根本原因。相对于西方的协商民主程度,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践程度要高得多。更为重要的是,协商民主理论也为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理论依据,随着我国政治文明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和协商民主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

其次,我国协商民主的承载体——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一元领导下多元利益整合机制。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殊国情的产物,它符合于中国的实际,可以更好的协调和整合多元的利益需求。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非常落后并且又呈现出极不平衡的特点。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比较落后,城市和农村的现代化程度差距还很大,贫富差距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另外,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差距也很大,并且不同的阶级、阶层以及社会集团之间存在着诸多具体利益的差别和矛盾。改革开放后,多种经济并存的特征更明显,社会分工也更加多元化,公民谋求自身利益的渠道也日益多元。这些复杂情况和矛盾的现实决定了多元的利益诉求和多元的利益矛盾与冲突,如果处理不好这些已经存在的以及潜在的矛盾和冲突,必将影响我国的现代化发展。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必须采取一种适当的政治制度,能够很好的协调和整合这些多元利益诉求,同时控制和减少直至消除多元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但是具体国情同时也决定了这种适合的政治制度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中心,它必须能够担当起很好的统筹全局、兼顾各方具体利益、保证社会的协调

发展、广泛的听取和反应民意的艰巨任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是为适应于这种特殊的要求和承担艰巨的任务而设计的,它就是在一元领导下的多元利益的有效整合机制。在这一机制中,中国共产党是处于领导地位的一元,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和各族各界人士则是处于被领导地位的多元。这一制度能够将一元领导和多元诉求在国家建设中有机统一起来,使多元的社会要素在一元的领导下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人们在这一制度框架下就各自的利益要求展开广泛的民主协商,在维护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充分照顾各方的具体利益,容纳多元利益。现行的政治协商机制也能够很好的实现这些要求,因为在现实中这种协商在公共权力的组织与执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以及基层社会民主自治三个层面上实际地运行着,并产生了巨大的作用。

最后,政治协商制度所确立的协商民主形式是一种间接民主形式。

在我国,承担政治协商职能的机构主要是人民政协。处于领导地位的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和各族、各界人士就有关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务和各项政策,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进行充分的讨论,参加政协的各界代表可以就关系国计民生的各项政策自由公开的表达和倾听各种不同的意见,也可以说服别人改变意见,作出最合理的公共政策,这种共识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相互妥协的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原则,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在这里人民的意愿得到了充分的表达和尊重。在这一过程中民主的协商性的到了充分的体现,协商的结果是体现公共利益的政策和措施得以最终确定,大家各取所需。但是这种协商的结果还不能直接付诸实施,因为它们缺乏政治合法性,还必须通过政治决策为其提供合法性。而政治决策主要的是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它们以合法性,人

民对于这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策严格服从并自愿接受,也就是说,人民对协商政治的实际参与并通过这种参与对最终的公共决策产生高度的认可。因此,在实际上我国的协商民主过程是一种间接民主形式,通过协商使多元的利益诉求和矛盾得到协调,并取得最终的公共政策,最后由立法机关将这些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赋予其合法性,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形式。

协商民主建设已成为世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趋势,我国的很多学者也开始对协商民主理论进行深入的介绍和研究。协商式民主也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在2014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第一次在中共中央的文件中正式提出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另外在2014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中对这两种民主形式做了进一步的阐释,指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相辅相成的,“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经过充分的政治协商,既尊重了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这两个文件的发表证明我党已经开始高度重视协 ……此处隐藏9893个字……参加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

个人经政协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可以参加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上级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决议,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通过政协的各种会议、组织和活动,参加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权利。

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分别经全体委员或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通过。

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政协的资格。

(四)全国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在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现任的全国委员会由34个单位组成,即: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无党派民主人士,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文化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门人士,特别邀请人士。委员共2196人,常务委员290人。

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全国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并设立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五)地方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方,均设立人民政协组织。

目前各级地方委员会3000多个,委员50余万人。

人民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各级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产生办法、职责、主要工作机构的设置等,与全国委员会相似。

第五篇:中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是一个多党派的国家。除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外,还有八个民主党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在国家采取重大措施或决定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时,中国共产党都事先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进行协商,取得统一认识,然后再形成决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常设专门委员会中,在地方各级人大中,均有一定比例的代表,以更好地参政、议政并发挥监督作用;在人民政协中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举荐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这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长期革命与建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历史总结,也是相互合作的基本方针。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八个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群众的政治组织,是同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友党,是参政党。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形式主要有: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成立于一九四九年九月,由中国共产党、八个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族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同 1

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二、中共中央和各级地方党委召开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协商会、座谈会。由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参加的民主协商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主要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进行协商: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座谈会大体每两月举行一次,主要是通报或交流情况,听取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除会议协商以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可就国家大政方针和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意见,也可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

三、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地邀请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主要是就共同关心的问题沟通思想,征求意见。

近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完善。

首先,中国共产党就重大问题与民主党派协商的各种形式逐步规范,内容进一步扩大。近五年来,中共中央和中央政府一级召开或委托有关部门召开的党外人士协商会、座谈会、谈心会、情况通报会六十多次,相互间的联系、合作更加紧密。

其次,民主党派积极参政议政,近五年多来共提出重大建议一百多项。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目前,全国监察、检察、审计和教育等系统已建立起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制度,邀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协助监督有关方面的工作。

此外,大批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二十三个省、五个自治区、四个直辖市中,非共产党人士担任地方县(处)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司法机关领导职务的共计八千多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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