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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时间:2024-06-08 22:31:11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本文共19228字]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焊接尘、游离二氧化硅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振动、高温、辐射等。

第三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产生职业病危害谁治理和源头控制的原则。以最大限度降低职业病发病率为目标,以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持续改善作业场所环境等为重点,以“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为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四条 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调度中心。李斌兼任办公室主任,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专干1名(刘玉明),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调度中心、材料科、财务科、办公室及其他科室队部指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办公室完成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治事宜,各基层区队设立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管理小组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安排部署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责任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

(三)及时听取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事件,确保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四)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职责: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三)每年向董事会和职代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工作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人员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以标志或公告等其他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第一百一十八条 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由委托机构及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第一百二十条 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七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确保职业卫生工作落到实处,公司全面落实相关责任,发挥经济杠杆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围绕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二十二条 检查层次

(一)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有关职能科室参加,每月定期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卫生检查。

(二)综合办公室不定期全面抽查员工劳动保护用品佩戴和使用情况。

(三)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负责范围内职业卫生工作情况,每周检查一次。

第一百二十三条 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二)现场检查:生产场所的环境卫生总体状况,职业病危害告知牌和警示标识悬挂情况,防护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及监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

第一百二十四条 落实隐患整改

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各责任单位在收到通知单后应积极主动做好隐患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一百二十五条 奖惩措施

(一)对违反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个人处罚500元,对违反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单位提出警告批评。

(二)对及时消除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给予100-500元不等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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