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广播电台“三审”责任制相关规定
第一条 电台播出的所有稿件和节目,必须经审查后方能播出,未经审查的一律不得播出;所有各类节目,严格执行重播、重审制度,重播必须重审,重审不可随意跳漏环节,未经重审的不得重播。节目审查须经审查责任人签字。
第二条 一般性自制节目和稿件必须经副台长、部主任、编辑三级审查方能播出;重点稿件、敏感问题的稿件、非常时期的重点节目和主要新闻节目,必须经台长、主管台长审听方能播出。
第三条 有关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及相关重要节目播出,须报台编委会成员审听,必要时报广播电视台相关领导审听,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播出。
第四条 凡是在本市发生的、乃至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灾害性事件的报道,须按有关规定逐级报审,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播出。
第五条 采访批评性报道,行风热线、新闻的记者要事先向所在本部门领导报告,播出前须经主管台长审定,必要时报广播电视台领导审定。
第六条 对重大战役性报道、重大典型的推介、重大题材的连续报道、系列报道,组织报道前应将报道计划报台编委会备案或审定,报道播出由主管台长审发,必要时报广播电视台领导审定。
第七条 加强对各级审查把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各级审查把关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知宣传政策和宣传口径,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加强对审查把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把关意识,把好政治关、政策关、事实关、导向关。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培训会,对各级审查把关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
第八条 问责制度。在新闻报道中,严禁虚假报道,报道虚假新闻,一经发现,情节较轻者,给与警告,情节较重者,取消记者采编资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广播电视台处理。
节目播出中出现导向错误,违反宣传纪律,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警告以及诫勉谈话,违纪部门和人员要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出现重大导向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并给于经济处罚。
对于违反宣传纪律,导致政令不畅,屡禁屡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调离相关岗位。
各部门所办的节目,违反国家行政法规,违反广电条例,责令停办该节目,取消年度评优晋级的资格,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特别严重的,构成违法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问责制度采取责任倒查,一级追查一级,直至追查到具体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排查清理节目库。定期对全台以往制作和播出入库的各类节目,特别是可能出现违法违纪人员以往正面形象的节目进行重新审听,立即做修改、封存或销毁处理,修改完成前不得播出。
第十条 加强监听。台内收听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节目重大政治问题的迅速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发现问题上报、果断处理。所有电台节目播出实行监制责任制。所有播出节目,谁审稿,谁监制,谁承担监制责任。
2019年1月
文档为doc格式